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01號
原 告 陳敦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曙帆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