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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25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林勵之
被 告 魏書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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