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小,2305,2016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305號
原 告 林育韜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聖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起訴請求被告胡聖華返還不當得利,惟查被告胡聖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104 年12月7 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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