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小,2427,2016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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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4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佩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雅名品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遂以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9,600元計算,即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因上訴人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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