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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4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素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昱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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