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小,2562,2016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562號
原 告 江振賜
被 告 蔡詠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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