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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71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王秋翔
被 告 陳帝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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