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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7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5,7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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