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伯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北小字第338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