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小,3398,201705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3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艾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鑫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森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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