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小,449,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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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449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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