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53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炎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