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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552號
原 告 李木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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