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6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國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6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