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小,70,2016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7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育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零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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