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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57號
原 告 劉洛京即億達工程行
被 告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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