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消小,32,2017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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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消小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季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典商索尼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理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6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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