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10070,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070號
原 告 楊桂英
楊桂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周逸濱律師
蘇忠聖律師
被 告 鄭勝夫
康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鶴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律師
複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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