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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韓宏道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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