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10575,2018032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575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深白設計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街000巷0
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羅壽全 住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遊星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之6
法定代理人 劉智揚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於107年1月15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及受僱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