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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40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訴訟代理人 葉吉泰
余靜雯律師
被 告 禾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祺馨
被 告 宏隼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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