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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6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吉清即吉欣牙醫診所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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