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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93號
原 告 張翔宇
被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芸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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