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12622,2017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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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6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淼星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4,14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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