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12738,2018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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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7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蓬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蔣勝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5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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