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13558,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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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558號
原 告 林麗紅
訴訟代理人 袁劉濬浤
被 告 浦郁
訴訟代理人 陶煥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兩造本人務必到庭,本次庭期將行當事人訊問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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