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13739,2018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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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7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美秀
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佳香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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