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847號
原 告 陳麗婷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劉宗明
林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附件
原告部分
請就被告所提民事答辯狀(三)暨所附證物表示意見。
被告部分
1、請就兩造於99年9月16日簽定之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之 「締約」及「清償」等經過為完整敘明。
2、請就兩造於104年8月19日簽立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暨簽發系爭本票之經過等事實及法律關係為詳細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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