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346號
上 訴 人 雷源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