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14363,201708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3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吉清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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