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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704號
原 告 白葳寧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告 白泳真
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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