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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9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高藝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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