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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01號
原 告 周建木
被 告 億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含債權本金及程序費用、執行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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