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600號
原 告 吳偉如
訴訟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