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635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設臺北市○○區市○路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修竹
住臺北市○○區市○路0號中央區7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來好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2月2日付與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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