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514號
原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伍思樺律師
武麗玲
宋秀香
被 告 柏鴻土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炳煌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參 加 人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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