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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8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烘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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