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94號
原 告 宇璟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強
訴訟代理人 黃建誠律師
鍾凱勳律師
複代理人 邱冠文律師
被 告 咪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