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3194,2017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94號
原 告 宇璟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強
訴訟代理人 黃建誠律師
鍾凱勳律師
複代理人 邱冠文律師
被 告 咪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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