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3374,2018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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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3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文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海洋藝術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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