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3513,201803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5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寶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晉益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複 代理 人 康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1,0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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