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802號
原 告 呈政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台彪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遠雄大未來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玉秋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