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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347號
原 告 邱季純
被 告 古培生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複代理人 黃鈺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雷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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