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8347,2017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347號
原 告 邱季純
被 告 古培生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複代理人 黃鈺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雷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