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49號
原 告 黑底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凱翔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梅文欣律師
被 告 仲誼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岳啟儒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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