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8954,2017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954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李玉華律師
被 告 鄧發奎
廖陳春雅
江鄭滿
卓翠蓮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被 告 曾奕傑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8
樓之7
訴訟代理人 曾聰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被 告 青樺開發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楊金蓮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訴訟代理人 何沛樺 住同上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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