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4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汎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聯灃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