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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72號
上 訴 人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雅雄
被 上 訴人 陳建宗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7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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