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補,1162,2017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吳明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祖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