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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PHAM THI CHUYEN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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