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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35號
原 告 王又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詩嘉間遷讓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騰空遷讓門牌臺北市○○○路000 巷00弄00號3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 萬6,675 元(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2,48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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