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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45號
原 告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AMOROSO RONALIE MASOMBOL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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